《通知》一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理念,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业务,丰富产品供给。二是突出养老属性,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基本标准和原则。三是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披露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育养老金融理念。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组织实施、管理机制、费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不规范业务的清理安排。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2021年以来,我国规范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步伐明显加快,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个人养老金制度“出炉”、国民养老保险公司正式开业,同时养老理财、养老基金、年金型保险等原有养老产品优势互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的养老金融服务。
养老金融市场急需完善
现阶段,我国加速进入老龄社会,这既带来冲击,也蕴藏机遇。老龄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任何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中都要经历这个阶段。国家统计局公布,2021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6736万,占全国人口的18.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20056万,占全国人口的14.2%。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养老金融服务有着旺盛的需求。与此同时,我国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不足,需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金融和养老产业金融,增加优良的养老服务供给。
业内人士指出,养老金融是未来我国银行业重点支持领域,银行需要与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联动开发更多适配的产品和服务。《通知》也明确,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
商业养老金融要体现养老属性
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养老”是关键。《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由此可见,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养老”属性首先体现在产品期限的“长期性”上。
其次是“稳健性”。《通知》第十条指出,养老金融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开展养老金融教育
在资管新规框架下,打破刚兑仍是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题中应有之义。尤其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主要客户群体风险偏好往往较低,产品期限较长,这些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产品销售、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多方面进一步强化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真正认识相关产品特点,理性投资,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对此,在适当性管理方面,《通知》第四条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此外,在加强投资者教育方面,《通知》第七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客户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育成熟的养老金融理念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合理规划、持续投入、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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