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要求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进一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范养老机构用地行为,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养护院等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通知要求加强规划引领和布局优化。各地要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为养老服务发展预留规划空间。
通知明确了土地用途和供应年期。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通知还明确了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划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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