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办法》在监管内容、监管主体及分工、监管方式、监管准则四个方面作出明确,推动养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将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从业人员作为养老服务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办法》对其专业性、规范性做了明确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相关职业资格认定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建立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

服务主体退出监管是《办法》另一亮点,将依法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并在养老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此外,《办法》明确了民政、教育、公安等19个部门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其中,民政部门要依法负责牵头协调同级各部门,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服务质量等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会同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张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在监管方式及监管准则方面,《办法》指出,要坚持行政执法与多元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营造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监管格局,并以综合考核、监督检查规范、信息共享、协调联动、依法依规处置五项作为监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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