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从2022年1月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等15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为期一年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
《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多样化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经研究,我委确定部分省份作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
试点时间:2022年1月—12月。
试点目标: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到2023年,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性和多层次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有利于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5个省、市(自治区)。
试点任务:(一)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等,增加护理院(站)和护理中心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床位。
(二)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因地制宜开展区域内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增加老年护理专业护士数量,扩大医疗护理员队伍,提高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技能。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行业学会、职业培训机构等与基层医疗机构、养老院等进行合作,提供相关培训。
(三)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根据老年人疾病特点、自理能力和医疗护理需求,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按需分类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的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三级医院重点为急难危重的老年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二级及以下医院、延续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为病情稳定或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医疗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四)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签约方式为就近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探索设置日间护理中心、“呼叫中心”或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五)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部分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试点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要探索在为慢性病老年患者开具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建议时,明确其出院后常用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频次等,方便居家老年患者。
(六)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有利于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发展的价格和支付政策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政策合力,为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鼓励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省(市)和市(区),在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与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结合,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
《通知》还就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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