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475.7万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19.7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8个百分点,“十四五”期间,全区人口老龄化程度还将继续加剧。为破解养老服务面临的现实难题,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内蒙古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民政部门主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刚性要求。《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无障碍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三、明确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具体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牧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四、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保护、培训及禁止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谩骂、虐待、殴打老年人等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完善养老服务扶持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内蒙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并公布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关保险、福利以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持续接受城乡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条例》还规定鼓励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
六、建立志愿服务认定奖励制度。《条例》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志愿服务认证、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记录与认定,建立志愿服务奖励、回馈、互助等激励机制。
七、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分别就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交付使用、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未依法办理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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