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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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南民政复〔2016〕123号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你们报来《关于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等材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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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南民政复〔2016〕123号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你们报来《关于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等材料收
关于同意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南民政复〔2016〕123号
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你们报来《关于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后,请按照核准的章程进行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依法监督管理,并遵守如下制度:
一、重大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二、每年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三、单位名称如有变动,须先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单位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如有变动,应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出版刊物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此复
南宁市民政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