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建议”的答复

民政部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建议”的答复

导语

民函〔2019〕660号


张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税务总局、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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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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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民函〔2019〕660号


张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税务总局、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民函〔2019〕660号

张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税务总局、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具有总量大、增速快、应对难等显著特征。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49亿,占总人口的17.9%。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民政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联合相关部门协力推进养老服务工作。

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工作的积极性方面,民政部主要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7月25日,民政部即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上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9年1月2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工作。二是完善政策制度。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确立“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指导思路,破除制度障碍,激活市场活力。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出台《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社会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截至2018年底,社会办养老机构占比超过50%。

在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企业的边界方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办发〔2016〕91号文、国办发〔2019〕5号文件均强调政府要履行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职责,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这一发展思路要求。

在长期护理保险方面,2016年,医保局组织部分地方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18年,15个试点城市覆盖6360万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群体,25.5万名参保人员享受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下一步,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巩固现有试点成果,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在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方面,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积极推进《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落实工作。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发放养老贷款360亿元。一是支持城市“三位一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二是支持综合养老社区建设,整体提升区域内机构养老服务质量。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社区项目。三是注重主体培育,推动市场建设。推动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专项,将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各类物业改造成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具有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潜力的养老服务运营商,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下一步,国家开发银行、民政部将不断拓展支持范围,通过“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手段加大全产业链支持力度。

在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托幼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免收增值税。对生活性服务业的进项额税加计抵扣10%。二是对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机构,取得复核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耕地开垦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养老机构为小微企业的,还可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着力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一是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5号文件为契机,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取消许可要求,强化服务监管,加快调整与养老机构许可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确保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既有优惠扶持待遇不减少不降低,各项政策平稳过渡。二是完善发展机制。对同类养老服务,逐步做到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待遇。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委托、PPP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企业。三是拓展运行机制。支持“养老服务”+老年人用品产品、“养老服务”+金融、“养老服务”+教育、“养老服务”+文化、“养老服务”+旅游、“养老服务”+餐饮、“养老服务”+物业等服务,不断创新服务业态,推进融合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鼓励慈善和志愿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民政部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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