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下发转制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暂行意见
导语
近日,辽宁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的暂行意见》,对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时间、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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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辽宁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的暂行意见》,对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时间、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离退
近日,辽宁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的暂行意见》,对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时间、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衔接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三个时间点。经批准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简称“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应从工商登记注册的次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级党委、政府对转制单位的转制时间规定为撤销机构时间的,应从本单位被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的次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单位被撤销事业单位机构时间晚于收回人员编制时间的,从被收回人员编制的次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对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过程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缴费部分、职业年金缴费三部分内容作出详细说明。
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在企业工作期间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转制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以记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转制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转制后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转移。
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应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转制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职业年金管理机构作为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按照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意见》对丧葬抚恤待遇进行明确。从转制单位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月起,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转制前遗属人员已享受的遗属待遇,转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以后调整遗属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