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加强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关于加强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

导语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条例及《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等相关法规、政

上海:关于加强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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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加强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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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条例及《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等相关法规、政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条例及《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为进一步加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促进积极老龄化,把规范开展评估工作作为本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长期照护制度试点和医养结合工作的重要举措,开展行业管理,强化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和综合协同监管,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老龄化战略,促进老年人健康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属地管理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坚持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2.社会共治,公开公正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3.改革创新,提升效能

  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流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督效能。

  (三)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督导、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估机构行业管理体系,形成覆盖评估申请、受理、开展、复核、终核、质控等评估各环节及评估机构评估员的全流程、全体系监管。

  二、监管体系

  (一)政府部门协同监管

  建立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医保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评估机构、评估员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协同开展监管。由卫生健康、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管理平台,收集反馈监管信息;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由医保部门负责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的协议管理及建立退出机制。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区级管理平台,协同开展监管。

  (二)行业组织规范自律

  受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委托的市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评估机构”),承担全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市级评估机构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协助相关部门完善评估机构设立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评估质量、技术、安全、服务的评价机制,为开展评估员培训的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对市级评估机构承担的评估机构行业日常管理事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三)评估机构自我管理

  评估机构要切实落实对本机构设立、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根据评估机构行业管理规范开展评估业务。按照行业规范完善评估服务流程,遵守行业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完善质控流程,开展诚信服务,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增强公众权益意识,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部门,设立评估满意度反馈平台、评估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监管方式

  (一)诚信档案

  全面引入信用监管,完善评估机构信用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由市级评估机构建立全市评估机构、评估员诚信档案,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明确结果应用路径,完善评估机构退出机制。

  (二)定期抽查

  市级评估机构建立抽查制度,健全定期检查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市联合督查,并开展不定期飞行检查。强化抽查结果分析与运用,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三)质量控制

  完善评估质量管理,加强能力建设。以评估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机制。依托市级评估机构,建立市级评估质量控制中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对评估质量定期进行分析和等级评价,促进各评估机构评估质量均质化。

  (四)信息公开

  根据业务“谁负责、谁公开”分工机制,加强对评估机构的信息公开。由卫生健康、民政、社会组织管理、医保等部门定期公开评估机构的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检查、考核评估等信息。

  (五)结果运用

  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建立各部门联动的评估机构监管机制。市级评估机构定期将全市评估机构、评估员的诚信档案、抽查抽检、质量控制等结果递交卫生健康、民政、医保部门,经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审核认可后,由医保部门作为长护险评估机构定点、评估费用拨付的重要依据,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作为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公示的重要内容。

  (六)评估纠错机制和程序

  质量控制检查中如发现评估结果明显失真,各评估机构应及时上报市级评估机构,由市级评估机构落实纠错再评估流程。同时,将相关情况和再评估结果递交卫生健康、民政、医保部门。经审核认可后,作为变更长护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落实

  (一)明确职责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机构行业综合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各评估机构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相应行业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负责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非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评估机构,由批准其设立的相关部门参照本通知,负责相应监管职责。

  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完善签约机构的协议管理及退出机制。

  (二)综合督查

  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评估机构行业综合监管督查机制,由市级评估机构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各区贯彻落实本市评估机构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建立基于健康云信息平台、长护险信息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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