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审议通过,五月一日起施行
导语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山东省自199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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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山东省自199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山东省自199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迅速,且呈现出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等趋势。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2000多万,总量居全国首位。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
“聚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条例》从设施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等方面,明确了部门职责,细化了工作程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施策,《条例》对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作出规定。
关于机构养老,《条例》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关于医养结合,《条例》要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还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职责,明确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进行监测
《条例》坚持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并重,推动养老服务增加供给、提质增效。
一方面,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从资金扶持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如,“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另一方面,从部门监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
《条例》还提到,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养老工作进行专门立法,监管和处罚缺少依据和标准。为此,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省立法经验,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照规定移交以及养老服务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量化了处罚标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了处分措施。”王仲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