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试点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济南公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导语
近日,济南市民政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济南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从4大类19项具体服务项目详细全面公布了不同类型老年人可享受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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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民政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济南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从4大类19项具体服务项目详细全面公布了不同类型老年人可享受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
近日,济南市民政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济南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从4大类19项具体服务项目详细全面公布了不同类型老年人可享受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内容、标准和政策依据,将惠及全市173多万老年人。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供养标准不低于643元/月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包括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服务对象均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明确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1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643元/月。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为210元/月,半自理标准为350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为700元/月。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明确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为困难老年人发放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困难老年人包括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其中,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服务对象为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对象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服务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济南市户籍并纳入特困供养,享受低保、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所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近期没有纳入动迁规划的房屋进行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对象为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探访制度,依托街道(镇)、村居自治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养老服务组织(企业)、社区和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发放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推动养老“时间银行”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包括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老年人法律援助、老年人助餐服务、建立社区“养老顾问”制度、试点推动养老服务“时间银行”。
其中,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服务对象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助餐服务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通过集中就餐、集中配餐等方式,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就餐难问题,同时积极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建立社区“养老顾问”制度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在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等场所,向老年人提供政策宣传和养老服务业务办理咨询等。一并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试点推动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通过开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试点工作,开发全市统一的“时间银行”应用系统,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老人服务需求和为老志愿服务数据库,重点开展好社区助老志愿服务,逐步实现“时间银行”全市范围全覆盖。
养老院水电气暖享居民价,社区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包括养老服务资金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奖补、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养老服务场所消防设施配置。
其中,养老服务资金安排服务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服务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100平方米/每千人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80平方米/每千人的标准调剂解决。
《通知》还要求各区县于2020年8月底前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在市级服务项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