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
导语
《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背景
经过2014-2016年集中扶持建设,我市完成了规划预期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集中建设任务,在引导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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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背景
经过2014-2016年集中扶持建设,我市完成了规划预期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集中建设任务,在引导社会
《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背景
经过2014-2016年集中扶持建设,我市完成了规划预期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集中建设任务,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好《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养老照料中心支撑、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务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
功能设置
依次是信息管理、居家助老、社区托老、专业支撑、机构养老、技能实训六大功能。最关键的职能是信息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辐射区域内老年人基本情况信息库,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链接周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为老服务资源,承担区域性养老管理信息服务功能,实现与市、区两级信息数据共享。较重要的职能有居家助老、专业支撑、技能实训,居家助老是适应辐射区域老年人的居家服务需求,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关怀、拓展服务等示范化、便利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居家助老服务。专业支撑是通过整合链接辐射区域及周边的医疗机构、专业服务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建立合作或协作关系,为社区老年人开展各项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技能实训是为老人家属、家务服务人员或社区居民进行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义务为社区居民开展为老服务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宣传。其他职能是社区托老和机构养老,社区托老是为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老年人就近提供全托服务。机构养老是为辐射本区域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需要接受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
建设模式
鼓励利用闲置的校舍、宾馆、企业厂房、医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建设养老照料中心;支持通过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全托型托老所,通过改建、扩建或完善功能等方式建设养老照料中心;选址新建养老照料中心的,需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的规定。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完善功能4种建设类型,按照单体机构、“一址多点”、“以院统站带点”的方式灵活建设,具体建设规范和要求需要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的规定。
“一址多点”是指采取“主体机构+外设功能区”发展模式,统筹利用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其他资源,实施“一址多点”设置和建设,中心主体机构主要开展集中养老和部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外设功能区有选择地开展日托临托、老年餐桌、餐饮输出服务、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信息管理、康复辅具训练等服务。
“以院统站带点”是指在郊区农村地区,按照“乡镇敬老院(养老照料中心)+村养老服务站+民居服务点”的模式规划建设,养老照料中心或其依托的乡镇敬老院称为中心主体机构,在本乡镇属地的其他村设置服务站,依托服务站实现入户服务,实现养老照料中心对所在街道(乡镇)养老服务功能全覆盖。
采取“一址多点”或“以院统站带点”建设形式的,设置养老床位的中心主体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规定获取资质;中心外设功能区开展的有关服务应依法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许可或审批后,方可投入运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设施及用房且申请政府补贴的,租期应不少于10年。不足10年的,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到期后优先续约权。
扶持政策
在建设补助方面,针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300万元。依托现有养老机构改造功能区不增加床位的,按照改造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150万元。两者不能同时享受,由建设单位选定其一申请补助。
在配置设备项目方面,依据功能辐射要求,按设备购置费总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150万元。配置一般大额设备的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其中单独规划配置电梯的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
在运营补贴方面,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274号)所明确的补贴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采取“公办民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养老照料中心接收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接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在辐射功能补贴方面,依据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依托养老照料中心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京民老龄发〔2015〕111号)精神,开展居家辐射服务的养老照料中心。依据相关配套的细化规定获得每年资金支持。
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依据各区养老照料中心布局政策,在区域内老年人需求调查以及现有设施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建设方案,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向各区民政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工程改造方案、居家辐射方案等申报材料。
各区民政局组织财政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综合考虑区域养老需求、建设条件等因素,建立建设项目滚动评审库,择优确定本年度优先扶持项目;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专家评审会审定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对建设项目及时跟进进行政策指导。
对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造为养老照料中心和利用存量养老机构内部空间进行设施改建为养老照料中心的项目,或者具备养老机构基本许可条件、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良好服务前景和需求的建设项目,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政府政策原因,没有房屋、消防合法资质,无法达到床位数建设要求或在确定资助金拨付方面存在一定分歧的建设项目,报请市级召开“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保障和监管措施
建设经费补助对象是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基础建设、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与老年人相关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用设备设施购置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非为老服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参照《关于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4〕265号)执行;新建养老照料中心在取得各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资质后,方可申请相关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探索建立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退出机制,严格区分前期立项审查、项目推进建设、机构经营过程异常、政府部门中止运营等环节,结合各区实际,从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证、解除养老照料中心合作协议等方面细化退出规定,并及时增补服务。
鼓励各区、街道(乡镇)利用公有用地、房屋资源或者通过租金补贴、建设补贴等方式支持中心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等相关扶持政策并适当拓展服务范围,加大对中心建设项目支持。
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养老机构所属街道(乡镇)政府,对运营主体的承租价格和能力进行评估,确因租金问题影响正常运营的,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及时协调街道(乡镇)政府共同研究相应资金扶持措施,指导运营主体保障持续运营并提供良好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