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我市2016年度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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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我市2016年度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不变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及省、市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和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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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我市2016年度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不变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及省、市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和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
泰州市:我市2016年度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不变
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及省、市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和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我市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16800元。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仍按去年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月个人缴费工资为2550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市区2600元,各市2550元。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2550元。有关待遇计算涉及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按以下标准:市区4982元,靖江4872元,泰兴4793元,兴化3917元。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和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今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从去年的15446元上调到16800元,上调1354元,月缴费工资下限仍然执行2550元。这是我市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出的暂缓提高缴费工资下限的举措。(养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