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民政部对“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导语

民函〔2019〕624号


何健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完善养老机构监管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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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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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民函〔2019〕624号


何健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完善养老机构监管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

民函〔2019〕624号

何健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完善养老机构监管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2018年12年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不再需要取得设立许可,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2019年5月31日,民政部颁布第64号令正式废止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对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顶层制度设计,不断规范完善养老服务市场,重点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建立以部门联动为合力的综合监管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构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服务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备忘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强化信用约束,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惩戒联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是加快建立以标准规范为支撑的行业管理机制。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设施建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特别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划出了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基准线”,《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确定了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线”,这些标准规范对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引导消费者选择养老机构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为契机,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取消许可要求,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安全、服务、管理、设施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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