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社 - 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申请延长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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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可办理退休手续,不满十五年需要延长缴费至十五年,办理退休手续。延长缴费期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需先到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确定继续缴费地。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办理延长缴费手续。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如何确认继续缴费地?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如: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需向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

每个参保地均不满十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2010年1月1日之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

办理流程

如果继续缴费地在青岛,参保人员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qdhrss.gov.cn)下载《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表》。

参保人员按要求填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申请: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因各种原因需由他人代办的,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表》(一式二份)。

注意事项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1日之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保法》实施后参保的,自申请之日起按月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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