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出台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导语
中山出台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龄服务机构,加快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进程,促进我市老龄福利事业发展,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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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出台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龄服务机构,加快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进程,促进我市老龄福利事业发展,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中山
中山出台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龄服务机构,加快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进程,促进我市老龄福利事业发展,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5年1月起实施。《办法》把在本市民政或工商部门依法取得合法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和为老服务企业等,分为a、b、c三类,按类别不同进行开办资助和运营资助,并对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经费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办法》实施后,关于a类老龄服务机构的资助措施不再适用《中山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意见》(中民福字〔2008〕18号),资助措施以该《办法》为准。此外,《中山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暂行方案》(中民福字〔2011〕24号)同时废止。
其中, a类老龄服务机构指在市民政部门取得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养老床位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如,华宇乐颐养院。b类老龄服务机构指在市民政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政府投资兴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援助、转介、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同类的老龄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c类老龄服务机构指在市民政部门或市工商部门取得登记证书并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提供家务、生活照料、助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等老龄服务机构不适用该《办法》。
给予开办资助
a类老龄服务机构开办资助标准以新增床位计算。机构房产属新建的,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机构房产属租赁的,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属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的,社会力量投资的新增床位按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出资比例,参照相应标准确定每张床位每年的资助标准。以上资助期限为3年。 b类老龄服务机构开办资助标准为每机构一次性补助4万元,且老龄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资助标准。c类老龄服务机构由于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机构,只给予运营资助不给予开办补助。
给予运营资助
b类老龄服务机构为辖区内服务对象(含非本市户籍老人)集中提供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康复医疗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运营资助:(一)每月服务对象总人次在1000以下,补助标准为每机构每月1000元;每月服务对象低于50人次不予以补助。(二)每月服务对象总人次在1000—2000,补助标准为每机构每月2000元;(三)每月服务对象总人次在2000以上,补助标准为每机构每月3000元。
c类老龄服务机构接受镇区政府委托项目的,按照服务对象实际人数给予运营资助:(一)为无偿服务对象每月提供不少于30个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二)为低偿服务对象每月提供不少于20个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其中,无偿服务对象指中山户籍并在辖区内居住的以下8类老人:政府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下称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三无”、五保老人;低保户中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独居老人;低保户中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三级以上伤残军人中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寡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孤寡老人;生活困难的独居百岁老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人。低偿服务对象指中山户籍并在辖区内居住的以下2类老人:低收入家庭中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独居老人;未纳入镇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独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这是我市首次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列入政府无偿服务对象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过评估,可依据《办法》免费享受政府提供的社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老龄服务机构申请上述补贴的条件及申请程序以及经费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