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专项抵扣中增加养老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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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专项抵扣中增加养老赡养等项目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22日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常委会委员以及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在修正案草案基础上,再增加有关养老专项抵扣项目的扣除。
增加有关养老负担的扣除
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增加养老负担的扣除。
“养老是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和谐的重要内容。作为立法机关,在每一次立法的时候,都应当把握契机,把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些内容及时补充进去。”张苏军委员建议,把养老负担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列进去,不仅可以实现个人负担的税制公平,还有一个更明显的价值导向,就是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熊群力委员也希望专项扣除中能增加有关养老的费用:“随着老龄化,赡养老人已成为工作主体人群的一个重要负担或者说是一个重要的收入支出部分,建议也纳入考虑。”
哈尼巴提·沙布开委员指出,我国社会进入老年社会,现在有3亿多老年人,且居家养老占了绝大多数。在收入分配提取时如果能够考虑赡养老人、居家养老这部分收入,能够体现我国的优良传统和美德,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事业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卫小春委员说:“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来说,整个社会要尊老,而且现在养老也是一个重大问题,应考虑把赡养老人,特别是老人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在一定水平之下,纳税人负担的有关费用能够列入扣除范围,这样导向会更好。”
“前几个专项主要是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差异性,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增加孝老敬老专项扣除则可以体现税制的利益导向。”徐如俊委员建议增加孝老敬老专项扣除。“如果这次增加一份专项附加扣除,就是多了一份不能推托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弘扬孝老敬老传统美德所能起到的导向作用是很大的。”
专项扣除独生子女赡养费
审议中,还有与会人员建议,应将独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经费纳入专项扣除的范围。
“我们国家比较特殊,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到本世纪的2014年,实行了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说,当时实行‘一胎’的家庭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作出了贡献和个人牺牲的。国家对这些家庭的补助一个月只有6元,补助到18岁,我算了算一共是1296元。”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王军说,现在这些“一胎”小孩已经开始面临赡养老人的问题,应该将其赡养老人所需的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作为国家对这些家庭在政策上的补偿。
全国人大农委委员周建军也认为应将独生子女养老作为扣除项目考虑。他还建议,把残疾子女的供养也纳入专项扣除的范围,“因为很多人子女残疾后生活非常困难”。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