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什么养老政策?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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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什么养老政策?

关于原民办代课教师待遇的政策最大化的就是2013年各省实施的政策:

一,经调查认证,各职能部门盖上公章,包括:人证签名(三人),物证,包括任教时的:教案、会议记录、照片、证书之类能证明个人的确从事教育职业的实物性证据,认证个人教龄。

二,教龄认证后国家给予个补助,凡60周岁起按教龄补,标准省际间有差别。有一教龄20、10、8、6、之别,

三,个人认为这样既然认证教龄就应该按阶段性补助办法,分档次的方法进行补贴,1年教龄与30年教龄的老师其实已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了!前者是试探教育,而后者则是献身教育了!

因此分档次解决方案较合理些,

四,采用基础金+教龄补合理,民办代课老师同属共和国公民,应该享受合理的劳动待遇!

网友二:

原民办代课教师,也有这么一说“原民代幼教师”,也许这个更全面些。是指在公办的中小学(含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没有正式的事业编制的临时代课人员。1984年年底以前是所谓的“计划内民办教师”,相继被“民转公”,也有个人原因被辞退的,还有一些到了退养年龄办理了退养手续的;1984年年底以后任教的被定性为“计划外民办教师”,被“政策清退”。已经过去二三十年了,这些被“清退”的,(含那些被辞退的),为了与现在仍在岗的做着代课教师的加以区别便有了原民办教师之说。原民办教师一个共同特征便是已不在岗,也就是说“不是下岗的下岗人员”。

对于他们,的确关注问题也只有养老了。其实其政策有两点:

其一,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教人发【2811】8号文件,第一条4款“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针,根据不同情况,将辞职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其二,解决辞退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国办发【1997】32号《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事实上,各地对原民办教师只是建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金补助制度,即以工龄形式发放的每月只能享受每一年教龄的8元,或10元,或20元的教龄补助。这养老补助,偏偏与教龄津贴“搭上关系”,殊不知,这教龄津贴的标准还是1986年《教师法》颁布实施时的基数,都30多年了,根本无法与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物价上涨的因素“接轨”,以至是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也就百元左右,这如何面对自己养老的开支?

原民办教师如今都是抵近花甲,有的已是古稀老人了,仅凭养老补助而养老,实在是举步维艰,希望国家将教龄津贴按公办教师工资涨幅比例最少提高到200元,同时在农村低保、扶贫等政策上对他们倾斜,是原民办教师得到既“养”又“补”的养老政策,是他们有个幸福殷实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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