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全国政协委员陈霞处获悉,今年她将向大会提交的提案称,当今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殡葬服务也不例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生”延伸到了“死”。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死亡人口突破千万,面临着殡葬土地和殡葬设施供给不足、经营性墓地价格虚高;殡葬服务、殡葬用品收费不规范;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管乏力;殡葬救助、基本殡葬服务财政兜底保障不力;创新服务形式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催生出了“白色消费”“墓地按揭贷”“骨灰小区”等现象,“死不起”“葬不起”的感叹成为这些年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议论的热点,反映了殡葬事业总体水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陈霞提到,我国现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包含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生”方面的事情。有生必有死,人是“向死而生”的存在,死生事大,关系到每个人。我们不仅要把“生”的事情安排好,让人有尊严的活,也要把“死”的后事办好,让人有尊严的逝,这就需要让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涵盖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在最后的离世时能“逝有所安”“逝有所葬”“逝有所尊”。
为此,陈霞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殡葬政策法规。目前,人民生活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尚无法可依,应制定《离世法》,内容包括对离世者享有葬身之地、遗产处理、遗体和器官及基因捐献等作出法律规定,确保殡葬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行为、殡葬产品或服务供给法治化。
二、《离世法》对丧葬可以分为国葬、公葬、私葬三种类型。国葬:对为人类和中华民族的进步、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政治家,以及广大民众敬爱的人实行国葬。公葬:公葬是基本权利。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这片土地的主人,离世后有安葬在这片土地上的权利,享有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安葬服务。“公墓”是公共服务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但公益性公墓仅为农村村民提供安葬服务。经营性公墓主要为城镇居民提供有偿的安葬服务。城镇化过程中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墓地成为稀缺资源,大多数县级以上城区没有公益性公墓。政府应增加公益型公墓的土地供应,加大公共财政保障力度,利用荒山瘠地多建公益性公墓,缓解公墓紧缺问题。私葬:不愿意公葬而要按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其他地方,或在商业性墓园安葬,费用自理。这就需要适当增加审批的经营性陵园作为补充,满足多样化的殡葬需求。政府监管补充性的殡葬市场服务,形成合理的殡葬服务定价机制。
三、构建新的殡葬文化。殡葬礼仪和习俗应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与时俱进。目前殡仪场所只限于火葬场附属的小部分空间,守灵千年的中国人现在缺少守灵的地方,即使预约到告别厅,也只有短暂的十来分钟,对“殡”的需求尚无空间。死亡是生命的最后阶段,寄托着太多的情感。安葬和纪念亲人,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这种需要也在增长,表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殡葬服务中需要人文的关怀,保留传统殡葬习俗中那些充满亲情和人性的内容,增加逝者亲属悼念的场地设施,允许民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家庭、宗族建纪念地点,表达对本族亡人的纪念,满足尊崇历史、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树立家族之根,铸造民族之魂,并与科学、民主、爱国的观念结合,形成与现代环保理念、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等社会需求相结合的既尊重传统又符合时代的新的殡葬文化。
“一个温暖的社会,人民在生命的每一个阶段都应拥有质量和尊严。‘生如夏花之绚烂,逝如秋叶之静美’,让生于斯、长于斯的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永久的安息之地。”陈霞在提案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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