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要完善制度设计,合理划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养老责任”,“抓紧明确实施办法、财税政策、金融产品规则等”。财税支持政策是制度设计和国家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税收优惠措施应权衡效率和公平。在没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个人在计征所得税时,其向养老金计划的交费不能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累计交费的投资收益要缴纳资本利得税;退休后,从个人养老金计划领取的资金免税。税收优惠的典型模式是EET(Exempt-Exempt-Taxed)模式,即在交费阶段和资金积累阶段免税,在领取阶段纳税。EET税优模式对我国个人养老金计划应有较强的促进作用。EET模式已被半数以上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商业养老金计划采用,效果较好。总体而言,劳动性收入在我国居民收入中的占比较高,这使得居民在退休时的收入和个税税率相对低,我国居民更看重长远利益,我国经济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相对高且韧性强,因此,EET模式对个人参与养老金计划的促进作用应当较强。不过,我国对个人投资收益不纳资本利得税,这削弱了EET模式的激励作用。
EET税优模式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在没有税收优惠时,社会的税负更多由年轻人承担,这造成年轻人的储蓄及消费下降,进而造成社会的投资、生产率和实际工资下降、利率上升,不利于经济增长。而EET税优模式下,参与人在养老金领取阶段纳税,这通常更有利于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我国青年一代的经济负担较重,所以这种促进作用应当较为明显。在今后较长时间中,我国优质的养老服务将处于供给短缺的状态。基于养老金账户资金领取方式的分类,对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取方式给予税收减免,既能用养老金账户的资金更好地实现养老目的,又能促进养老服务产业更快发展。
(二)非税优惠措施的作用也值得关注。我国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大量人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低,对税制设计和税优幅度的理解力弱,并且个人的资本利得税轻。这些现实情况会影响税优措施对我国个人养老金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非税优惠措施的作用值得关注。从各国实践看,非税优惠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对参与人向养老金计划的交费进行“匹配交费”。如果参与人向养老金计划的交费金额达到一定门槛,那么,国家或雇主将为其进行匹配交费。例如,德国自2018年起在其职业养老金体系中增加了交费确定(DC)型计划。雇主会询问雇员是否扣减部分工资放到养老金计划中,且雇主本身需要向养老金计划中支付相当于雇员工资15%的钱。如果雇主每年为低收入雇员(定义为月收入少于2575欧元)交240欧元的养老金,就能获得相当于交费金额30%的税收补贴。每位雇员获得的补贴最高不超过960欧元。我国个人养老金采用的是DC模式,并且关注养老储蓄意识弱的人群,因此,由政府进行匹配交费的做法值得考虑。
二是对养老金计划的参与人给予“固定金额补贴”。固定金额补贴是给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存入固定数额的钱,直接增加参与人的个人资产。德国的里斯特(Riester)养老金计划就采用了由政府给予固定金额补贴的做法。当参与人向养老金账户的交费额达到个人收入的4%时,就能得到政府给予的固定数额的补贴。这对于收入水平低、养老储蓄意识弱的人群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和较好的福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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