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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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3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的通知》(民办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因疫情在家的孤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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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的通知》(民办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因疫情在家的孤寡


  36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的通知》(民办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因疫情在家的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各地民政部门要动员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独居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年人、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因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暂时无人照料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展开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家庭疫情防控情况,赡养人、托养人履行赡养、托养义务情况,日常生活需求、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等情况。要切实摸清真实底数,明确分类帮扶措施,建立关爱服务台账。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力量作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帮扶对象落实到人,有针对性地开展走访探视和关爱服务工作。对因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尤其是特困老年人,要每天至少开展1次走访探视,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必要帮扶;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因家人参加抗击疫情或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要协助落实临时照料人,及时做好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工作,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和心理变化、精神状态。对因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留守(空巢)、独居老年人特别是高龄、失能老年人,要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养)责任的基础上,引导村(居)委会、物业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走访探视、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服务;赡养人、扶养人无法履行赡养(扶养)责任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介入,提供必要帮扶。对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要指导相关养老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状态和身体状况,必要时给予心理疏导和上门服务。对于出现疑似症状的上述老年人,要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安排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立即送诊。一旦确诊,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需求。对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料且有机构入住需求的其他孤寡老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和拟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等安排入住服务,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刚性服务需求。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加强工作指导与督查,切实将帮扶服务覆盖所有需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要落实主管职责,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抽查,发现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协调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确保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走访探视、生活照料、帮扶服务等工作落实到位。要发挥村(居)委会的协管职责,深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具体开展关爱服务工作。要强化家庭成员赡养(扶养)主责,督促赡养(扶养)人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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