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主要从养老服务优待、医疗保健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维权服务优待5个方面,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服务。
《规定》解读
养老服务优待
老人节组织开展看望百岁老人、困难老人活动 政府养老机构优先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应在老年节组织开展走访看望百岁老年人、困难老年人活动。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县(区)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对上述老年人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鼓励县(区)政府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失能失智老年人评定残疾工作,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优化工作流程。职工请假看望、陪护老年父母应予以批准。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不少于300元的长寿补贴。
医疗保健优待
县(区)医疗机构每年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 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
根据《规定》要求,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覆盖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政府兴办的、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开设老年人专用窗口,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住院;市外老年人来临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鼓励使用中医药,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开设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护理、保健课程。
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2次上门免费体检。
生活服务优待
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服务行业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
《规定》要求,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电信、有线电视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加强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座席。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候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优先购票,上下车、飞机,托运行李。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文体休闲优待
文化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并提供适老化服务
根据《规定》要求,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文化场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文化场馆为老年人提供适老化服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健身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鼓励其他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半价乘坐;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优惠,鼓励观光车、缆车提供优惠。老年教育资源向全体老年人开放。贫困老年人入读老年大学学习,享受学费减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维权服务优待
依法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规定》要求,老年人优先享受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不低于30%的优惠服务。(临报融媒记者 梅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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