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龄化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应对并妥善解决老龄化问题,涉及各类不同的金融产品有效补充与配合。
信托本质是一种以受托人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兼具财产转移和管理功能,其不仅可以应用在金融领域,也可以用于公益慈善等领域,在满足社会养老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积极试水养老领域也间接证明了信托的存在价值。
相比我国信托养老产业,国外发达市场用信托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对我们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日本是一个高度老龄化的国家,重视老年人口及其家庭财产的维护,有着比较健全的保障制度。日本的养老信托产品包括企业年金信托业务、个人养老金信托以及个人财产传承及遗嘱信托。日本企业年金信托业务是弥补公共年金的重要支撑。个人养老金信托方面,日本信托银行设有国民年金基金、个人年金信托、财产形成年金信托等各类业务,方便个人为养老储备资金。
为满足老年人对于资产保全和增值的需求,日本的信托银行推出许多兼具长期性和低风险特性的信托产品,并提供财产管理、继承办理、遗嘱执行、遗产处理等服务,使老年人得以安享晚年。如三菱日联信托银行推出的代理支付信托,当委托人本人患阿尔茨海默病或其他疾病时,通过该信托可以实现代理银行取现、代理支付医护费用等目的。瑞穗信托银行的认知支援信托也有类似功能,可为患病委托人提供医护费用和支付生活费用,解决老年人患病后无人看护这一社会问题。
在美国,第二大支柱的模式设计立足于信托制度。著名的401(k)计划是最典型的第二大支柱,由企业雇主发起,强调对受托人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重点监管。建立401(k)计划的大型企业一般采取受托委员会形式,成员可以是来自公司内部员工,也可以是来自外部的人士。
国外部分国家的经验证明,信托制度可以在养老金管理和养老服务业中发挥作用,缓解社会养老问题,尤其是帮助居民提前储备养老资产,开发适合他们需求的特定养老服务。
当前,开展养老业务对许多信托公司来说是个相对陌生的领域,在业务模式、盈利标准、人才储备等各方面均存在较大挑战,在规范市场、制度保障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诉求。正因为此,中国信托行业更应从国家推动养老体系三支柱建设中探索和把握养老信托业务机会,积极借鉴海外成熟经验,通过持续学习,提高对养老需求、养老服务和养老市场的认知,加大相关产品供给力度,助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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