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至少半年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收益情况。
1.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其信托财产的相关信息,信托公司应当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不损害其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每季度编制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2.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方面的内容。 前者,财产所有人为了自己或者其指定人的利益,将财产委托他人,按照一定目的,要求代为妥善管理和有利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相关人员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方面。 转移产权的人,即原财产所有人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有财产利益的人是受益人。 信托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个人利益信托、个人利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3.信托公司是财富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管理委托人财产:财产所有者将名义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管理和经营该财产。代行具体事务:信托公司可以为顾客代理一些经济事务。 例如债券和股票的发行、代理收取货款、代理催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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