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做出顶层设计的《规划》中,国务院明确提及,要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明确从参保人群、重点需求对象、筹资方式以及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管理方法、保障项目等方面进行制度性统一。从顶层设计对长护险的长远发展明确指路。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围绕长护险的既存问题提出建议。
首先,在制度方面,健全、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长护险发展的“地基”。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应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的一个独立险种,应坚持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个人、单位和政府均应承担筹资责任,应尽快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城镇职工全覆盖,加快覆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基金来源渠道,探索通过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结构,将个人账户中一定比例的资金转变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方式,减轻医保基金压力;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鼓励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拓展筹资渠道,提升长护险服务能力。
各地对于失能的评定标准、资金统筹和待遇支付标准的差异,也是长护险扩围发展的既存问题之一。如针对长护险服务对象,部分地区采取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或ADL量表进行评估,而也有多地使用自行制定的失能评估标准。这导致保险公司在风险把控、成本管控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在前期各试点城市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优化失能等级评定、护理需求评估、护理保障项目等方面的标准,按失能程度或护理等级进行支付”,张琳的建议是,不论是机构养老或家庭养老,同等失能程度或护理等级实行统一支付标准;建立国家层面的基本护理保障清单。各地区可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按照可持续发展、保基本的要求来确定当地的保障清单,并坚持以生活照料保障为主;建立全国统一的待遇支付政策框架体系。在支付范围上,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制定统一基础支付范围,厘清不同制度支付边界。
全国政协常委、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建议道,可由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加快制定保险业护理状态评估及鉴定标准、护理经验发生率指导标准等,为保险公司规范开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提供统一指引,支持保险公司做好风险成本管控,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对于护理状态的鉴定标准,可适当参考采用重大疾病保险的重疾鉴定标准或人身保险的伤残评定标准。
此外,面对护理机构规模有限,专业护理人才不足,照护能力有限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副院长孙洁认为,一方面,增强医疗机构开展护理服务的积极性。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规范护理服务价格标准,加快薪酬制度改革,引导和鼓励更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护理服务。
“另一方面,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政府应引导,运用市场化机制拉动社会资本投入。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政府主导、社商合作、市场培育的经办方式,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管理的专业优势。”
对于养老护理服务产业的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提出,保险业要积极参与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的投资,以新建、参股、并购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护理、健康体检、康复管理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保险资管机构可通过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及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为其提供长期稳定资金,促进养老护理配套市场体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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