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明确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范畴和属性,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坚持发展定位,明确发展方向,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
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
《通知》一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理念,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业务,丰富产品供给。二是突出养老属性,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基本标准和原则。三是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披露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育养老金融理念。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组织实施、管理机制、费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不规范业务的清理安排。
具体来看,《通知》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但同时也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对于符合《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通知》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间开展业务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除却规范商业养老金融外,《通知》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足实际,制定合理的商业养老金融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普惠性产品创新和业务经营,将长期经营效果纳入销售、投资、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在规范的同时,《通知》也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费用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型业务。
“该《通知》的发布应该有两个大的背景。”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首先,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养老压力大,当前特别需要建设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保障计划;其次,严监管、防风险政策还将继续,在促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的同时需要规范相关业务的发展,让养老金融业务能够真正承担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使国家相关鼓励扶持政策起到应有的效果。
“《通知》发出以后,养老金融产品未来的发展将会注重投资的长期性、稳健性,投资方向也将更加符合国家战略与产业政策,而那些不符合养老保障内在要求的却冠以‘养老’的金融产品将会退出市场。”李文中表示。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1139842
免责声明:本网资源来自网络,不代表安养网的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