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民政厅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
《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在十张以上的养老机构,以及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场地,实行自我管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不纳入备案范围。
《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在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已备案的养老机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
《办法》强调,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备案成功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备案,纳入失信黑名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检查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已经登记并依法开展养老服务但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备案。对未经登记但已经收住老年人的服务场所,运营比较平稳的,应当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运营存在较大风险的,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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