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8年税延养老险推出之后,今年6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开展试点,成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探索的一个方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银保监会表示,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不仅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也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还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近日,浙江银保监局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推进新闻发布会上披露,截至9月28日,浙江6家试点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人保寿险)专属险种累计销售保单2303件,保费4743.73万元(不含宁波)。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在受访时表示,目前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相对不足,这与试点公司开展业务时间尚短、试点地区少、没能有效利用有关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该人士建议,应鼓励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立足消费者需求,便于民众参与,创新发展提供具备长期直至终身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等。

10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坚持回归保障本源,围绕多元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提供收益形式更加多样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丰富养老资金长期管理方式。

《意见》还提出,适应养老保险体系发展需求,探索可支持长期化、年金化、定制化领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参加人员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养老金领取需求。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探索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将长期护理责任、风险保障责任和养老金领取安排与老龄照护、养老社区等服务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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