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养老医疗痛点,医院申办养老机构政策再放开
导语
打通养老医疗痛点,医院申办养老机构政策再放开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正成为我国进一步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许多人在年老的时候又伴随着各种疾病的折磨,因
首页 > 养老新闻 > 行业新闻 > 打通养老医疗痛点,医院申办养老机构政策再放开
导语
打通养老医疗痛点,医院申办养老机构政策再放开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正成为我国进一步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许多人在年老的时候又伴随着各种疾病的折磨,因
打通养老医疗痛点,医院申办养老机构政策再放开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正成为我国进一步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许多人在年老的时候又伴随着各种疾病的折磨,因而养老问题又往往与健康医疗问题息息相关。如何让广大老年人在颐养天年的同时,又能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和更健康的生活,是当前养老工作必须尽快解决的一大问题。
老龄人口数量不断增长,老年人健康状况不佳,是我国现阶段老龄化进程中的两大特点。根据国家卫健委的统计,截至2018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2.49亿,65岁及以上人口约1.67亿。而中国老年人的整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数据显示,超过1.8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患有一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比例高达75%,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约4000万。如果以健康生存年限来衡量的话,中国2018年人均预期寿命是77岁,但是健康预期寿命仅为68.7岁。也就是说,老年人在退休后的生存年限中,大致有8年多、或者说有一半的时间带病生存。
这就意味着,传统的养老机构与医院分开独立建设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和治病的双重需要。据统计,目前在我国4万多家各类养老机构中,真正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只有20%多一点。医养结合供给明显不足,医养脱节的传统养老模式,已成为制约养老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首先,资金缺乏制约了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其次,养老机构与医保报销的通道尚未打通,抑制了老年病患者在养老机构中选择就医的积极性。最后,相关护理及医疗人才的缺乏,也使得老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时捉襟见肘。
因此,尽快推行医养融合的养老模式,是打通养老和医疗脱节这个“痛点”的必要之举。这种模式的核心内容,就是实现医疗与养老的有效结合,以医疗为保障,以康复为支撑,做到边养边医。按照健康中国行动制定的目标,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都要做到以不同形式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国务院也多次提出要求,社区医疗、养老、家政等生活设施,都应该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国家将给予相应的财税支持。
采取多种措施打通老年人健康管理的“最后一公里”,医养融合模式才能得到更快的发展,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医养结合红利来袭!医院申办养老机构政策再放开!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通知》对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做了如下要求:
一、医养结合机构定义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1、申请内部设置诊所等实行备案制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两证合一”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属社会办医范畴的,享受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1、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2、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3、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4、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另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
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协商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五、医养结合迎来红利期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剧,关于养老方面的政策逐步放开,养老市场潜力不断被挖掘。今年在医养结合方面,国家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4月份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要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
5月29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放宽准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发展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机构,在房租、用水用电价格上给予政策优惠。依托“互联网+”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
可见,无论是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等医疗机构,还是医疗机构内增设养老机构,政策都会给予最大力度的支持,开办流程也更加简化,养老市场进一步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