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转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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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石家庄市:转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石人社字〔20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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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转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石人社字〔2012〕66号

转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7日

附件:《关于〈社会保险法〉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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