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
导语
人社部函﹝2019﹞152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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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人社部函﹝2019﹞152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
人社部函﹝2019﹞152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近期我部组织专家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满并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布如下(分行业按拼音排序)。
一、延续5家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延续9家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延续4家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资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延续5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