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将受联合惩戒
导语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王彤旭)近日,民政部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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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王彤旭)近日,民政部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王彤旭)近日,民政部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规定,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添砖加瓦”。
资料图 中国商网 唐砚/摄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办法明确,其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失信联合惩戒是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的必要保障,今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黄胜伟表示,通过这些措施,将推动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良好机制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办法规定,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的情形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有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等。
中国老龄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各级民政部门近期一系列的政策中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治理不良保健品的决心。“加大对市面上造假贩假现象的监察打击力度,将不良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从生产的环节减少‘三无’保健品。在此基础上,将‘消费犹豫期’投入试验,可从消费的环节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同时,禁止在养老院兜售保健品,大大减少了不良商贩的宣传途径。”党俊武说。
办法同时明确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候选人”。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违反承诺及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或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失信行为,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联合惩戒措施。对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以及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或者获得荣誉将更加困难。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则依法从重处罚,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办法对联合惩戒对象担任重要职进行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逐出养老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