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重大变化,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导语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经贵州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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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经贵州省委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经贵州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近日就建立贵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将贵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此外,根据实施意见,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所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实现老有所养。
根据实施意见,贵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进行如下调整: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照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两级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所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可根据国家出台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由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各地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个档次,即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完善缴费补贴激励机制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从2021年1月1日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实现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