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亟待加大税优力度
导语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剧,养老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为了积极应对不断增长的养老支出,我国于2018年4月开展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近两年来,有23家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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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剧,养老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为了积极应对不断增长的养老支出,我国于2018年4月开展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近两年来,有23家保险公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剧,养老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为了积极应对不断增长的养老支出,我国于2018年4月开展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近两年来,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税延养老险试点,66款产品上市,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两亿元,参保人数4.5万余人,试点成效低于预期。
税延养老保险市场整体情况低于预期,主要受到五个方面限制。
一是试点覆盖面有限。除现阶段覆盖人群范围有限之外,任何一项新政策的推出,市场的认知和接受都有一个过程,政策效果还未充分呈现。
二是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根据规定,个人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时的实际缴纳税率为7.5%。考虑到领取时纳税基数含全部投资收益,以及货币时间成本等因素,政策覆盖人群主要为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及以上人群。经测算,20%税率对应实际应发工资在两万元左右。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按6%或1000元取低值,抵扣标准较低,撬动保费规模有限,无法真正满足老百姓养老储备的缺口需求。即使个人有超额缴费意愿和能力,因超额缴费部分不能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将面临缴费期和领取期双重征税问题。领取期税率较高,降低了投保人预期。
三是产品可选择性和销售人员推广积极性不高。一方面,税延优惠政策适用产品品种较为有限,市场上有大量可解决客户养老难题、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优秀年金保险产品,但并不能享受到税延政策,导致税收刺激效果未能达到预期。另一方面,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的费用率限高2%,与个险渠道销售其他保险产品5%的费用率相差较为悬殊,且在一定意义上挤占了优质的保费资源,若无匹配的专项激励方案或考核任务,较难调动销售人员推广的积极性。
四是操作流程复杂。按规定,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优惠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当月收入6%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因为每月收入起伏较大,需每月进行比对1000元和月工资薪金6%孰低,逐月对缴费上限进行确认调整,操作不便,容易出错,一旦有一个月收入较低不够资格就有可能出现缴费“断裂”而难以接续。并且,在季度和年度集中发放绩效的情况下,这部分收入无法充分享受政策优惠。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流程较为繁琐,使投保人的节税体验大打折扣。
五是个税制度安排整体上不匹配。纳税人投保时离不开供职机构的财务配合,投保人不能独立地以纳税人的身份在任何地点和时点实现自由购买,这是税延养老保险与没有税收政策支持的商业保险养老金相比的一个最大制约因素,也是税延健康险销售情况远不如普通健康险畅销的主要因素。在现行个税制度安排下,任何有税优政策支持的福利计划都比不上普通保障产品更能普及开来,其根本原因在于个税的制度安排。比如,投保人需录入单位税号等相关单位信息,中国银保信平台逐月生成税延养老保险抵扣凭证,投保人必须提交给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按月办理抵税事宜,这势必增加制度交易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扩大税收递延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建议尽快扩大试点,或直接推向全国。税延养老保险早在2012年前就已经提出,业界已有十多年的心理和产品准备。试点一年多来遇到不少问题,只有尽快推向全国才能在短期内获得更多的市场信息,以便缩短对制度设计实施改革的期限,让更多人群享受政策红利。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制定不同的抵税额度上限政策。
其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降低或不征收领取期个税。我国至今没有实施资本利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税延养老保险也不应对投资收益征收个税,否则,就难以调动个人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利于税延养老保险的发展。为此,建议免除在领取期对投资收益部分征收个税,仅对本金部分征收个税。这样,由于复利的原因,在领取期,征收个税的税基就缩小了一大半。目前规定的退休领取时按7.5%对保费和投资收益全额缴税,不利于吸引投保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根据试点的情况,建议降低领取阶段的税率,领取期75%部分的领取金额适用税率可以从10%调整为3%,对于重疾、身故或全残的情况,建议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应考虑提高税收优惠的额度,将每月的扣除标准从1000元提高至5000元。
再次,探索通过税务信息的共享,简化税务申报的流程。研究将税延养老保险的税收抵扣申报和目前6项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项目,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的范畴。同时,结合我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
最后,放松提前领取条件。现有规定参保人仅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死亡、残疾三种特殊情况下,方能在年满60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一次性领取产品账户价值。但在现实生活和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还很多,例如,投保人因离职、移民或家境恶化而急需一次性领取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为减轻投保人对未来突发意外的顾虑,建议在此种情况下可允许补税后领取。
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应抓紧培训专业销售队伍,熟悉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业务,积极对消费者讲解介绍,主动与消费者所在企业沟通抵扣税流程和操作,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当然,保险公司应在银保、网销、电销渠道积极推广税延养老产品,投入更多资源对现有的渠道工作流程、方法进行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