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

民政部 财政部: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

导语

民政部 财政部: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民函〔2020〕1

民政部 财政部: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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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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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民函〔2020〕1

民政部 财政部: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民函〔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126号),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59个市(区、州)为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现予以公布。


请严格指导督促各试点地区按照民函〔2016〕200号和民办函〔2019〕126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实际,适时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成果评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将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12日


附件


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1.北京市:海淀区

2.天津市:和平区

3.河北省:承德市

4.山西省:晋中市、吕梁市

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乌海市


6.辽宁省:丹东市、抚顺市

7.吉林省:松原市、辽源市

8.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佳木斯市

9.上海市:徐汇区

10.江苏省:常州市、淮安市


11.浙江省:金华市、台州市

12.安徽省:滁州市

13福建省:莆田市

14.江西省:上饶市、景德镇市

15.山东省:泰安市、临沂市


16.河南省:焦作市、信阳市

17.湖北省:襄阳市、荆州市、黄冈市

18.湖南省:邵阳市、娄底市、怀化市

19.广东省:惠州市、珠海市、云浮市

20.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桂林市


21.重庆市:北碚区、渝北区、万州区

22.四川省:南充市、广安市、乐山市

2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2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25.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6.陕西省:榆林市、铜川市、安康市

27.甘肃省:白银市、临夏回族自治州

28.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2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市


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一师阿拉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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