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养老机构水电气暖享居民价
导语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济南市将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场所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包括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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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济南市将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场所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包括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济南市将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场所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包括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老年助餐站点等在内的养老服务场所用电、用暖、用水、用气均可执行居民价格。
优惠政策规定,养老机构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 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 号)规定执行。
对正常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由区县民政部门分类核定、统一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对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等实行分户分表单独计量的,按计量主体落实优惠政策; 对无法分户单独计量的,由养老服务场所提出申请,按照前12 个月相关用量平均值作为月均消耗量,并由产权主体方或费用缴纳方提交相应企业核定后按月均消耗量计量落实优惠政策,超出月均消耗量部分不享受优惠政策。据了解,对于养老服务场所运营未满一年的,暂不执行优惠政策,运营满一年后,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已经缴纳的费用作为预交款用于抵扣后续相关费用。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见习记者樊鹏莉通讯员林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