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小区养老设施有新标配,每百户不少于20平米
导语
怎样保证老年人享受优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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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证老年人享受优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
怎样保证老年人享受优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工作。这是临沂市落实新颁布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加强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设的重要举措。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
办法所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及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包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老年活动中心(站)、呼叫中心、信息平台、助餐点、助浴点、老年学校等。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社区人口规模在0.5-1万人、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新建住宅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临沂市住建部门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并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未落实“四同步”机制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住宅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进行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建设要求
在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选址方面,《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尽量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独立建设的养老设施,应不超过三层,主朝向向南。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三层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此外,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无障碍、智能化等设施齐全。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房专用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自工程验收备案之后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专房专用,用于开展养老服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将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处以罚款。
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县级民政部门将接收的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登记造册,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统一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定期将相关信息在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对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使用性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为了切实把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办法》规定,各县区要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按时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使用情况报送市级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