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洁委员:建议提升有钱人买商业养老险的意愿设“个人养老金”账户

孙洁委员:建议提升有钱人买商业养老险的意愿设“个人养老金”账户

导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职业)年金,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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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职业)年金,第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二支柱覆盖率低,发展明显滞后;三支柱还没有政策,尚处于探索阶段。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副院长孙洁提案认为:政府需要转变认识、解放思想,充分开发中等以上收入群体的消费潜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只有中产阶层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能够充分实现自我养老保障的时候,政府才能腾出足够的精力和资源去兜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需求。当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不断提高、当中产阶层家庭家家拥有三张以上养老保险保单以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必然会趋于稳定,才愿意增加当前消费,政府的养老责任也会得到明显缓解。提案建议,在税优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设计方面,应加大税优力度,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杠杠作用,切实增强有钱人的购买意愿;将商业保险明确为应对老龄化挑战的重点行业;将第三支柱中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部分命名为“个人养老金”,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仍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提案原文:

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副院长孙洁

  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合理区分政府、单位和个人养老责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二支柱覆盖率低,发展明显滞后;三支柱还没有政策,尚处于探索阶段。二、三支柱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退休费替代率在70%—90%之间。改革后,为了实现养老待遇的平稳过渡,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目标替代率为59.2%,实际相对于平均缴费工资的替代率为67%),第二、三支柱发展空间有限。随着工资水平增长、目标替代率下降,加上已较大幅度降低了养老保险费率,为加快发展第二、三支柱提供了空间。

  为对第三支柱开展有益尝试和探索,2018年4月财政部牵头印发文件,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下人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从税延试点的反馈情况看,参与度不高,“叫好不叫座”,还需要总结改进和完善。比如,政策覆盖面窄,只有中高收入人群可以受益;税收延期缴纳模式不符合公众纳税观念和习惯,处理流程复杂等。在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方面,我认为政府需要转变认识、解放思想,充分开发中等以上收入群体的消费潜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只有中产阶层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能够充分实现自我养老保障的时候,政府才能腾出足够的精力和资源去兜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需求。

  首先,在税优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设计方面,应加大税优力度,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杠杠作用,切实增强有钱人的购买意愿。当中等以上收入群体广泛持有商业养老保险保单的时候,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会得到有效改善,政府的养老责任也会得到有效缓解。比如,可以将税优额度从目前每月1000元或个人收入的6%增加到每月10000元、一年12万元,在投保、投资收益两个环节免税,在退休后领取时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认识上,正确处理好“雪中送炭”与“锦上添花”的关系。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是“雪中送炭”,要保障每个公民得到平等的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则必然是“锦上添花”的功能。中高收入人群在职期间和第一次收入分配中获得较高收入,体现了市场机制对要素分配的调节作用。这部分群体在第二次收入分配中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就是“锦上添花”?是否就是扩大收入两级分化?这与不断加快的老龄化冲击相比,哪个更为重要、更加迫切?这个是决策部门在制订政策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也正是囿于上述问题的认识不够清晰、偏于保守,导致我们对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不温不火、不痛不痒,既不反映现实需求,也不解决实际问题。应当承认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高收入群体服务的,至少是为收入在税收起征点以上的人群服务的,属于较少人群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但只要是用来满足养老需要的,就应该鼓励和支持,而且要用有切切实实激励效应的政策来鼓励。当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不断提高、当中产阶层家庭家家拥有三张以上养老保险保单以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必然会趋于稳定,才愿意增加当前消费,政府的养老责任也会得到明显缓解。

  第三,在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在政策制订时,应将商业保险明确为应对老龄化挑战的重点行业,将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要求纳入相关战略规划。在政策内容上,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第三支柱。一是将现行税收延迟缴纳的政策调整为税收减免,即个人领取养老金不再纳税;在领取期仅对参保人交费本金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养老金账户积累的投资收益免税,以增强政策吸引力。二是对于中低收入人群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养老金融产品,给予一定财政支持如配比交费,以扩大政策覆盖面,使更多人群参与第三支柱。三是针对弹性就业、灵活就业等新型就业群体基础养老保障不足的情况,研究鼓励其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的专门优惠政策如给予更高额度税收优惠等。

  第四,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将第三支柱中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部分命名为“个人养老金”,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仍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个人养老金在制度模式上可采取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本人个人养老金账户,完整记录缴费、投资、纳税、领取等信息。同时,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目标替代率10%-15%的考虑,测算参加人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作为税收优惠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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