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关于解决社会办福利机构融资难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民政部对“关于解决社会办福利机构融资难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导语

民函〔2019〕674号


陈凤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社会办福利机构融资难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意见对于促进解决社会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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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民函〔2019〕674号


陈凤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社会办福利机构融资难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意见对于促进解决社会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现

民函〔2019〕674号

陈凤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社会办福利机构融资难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意见对于促进解决社会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民政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联合相关部门协力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业发展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积极协调推动解决养老服务融资难题。

正如您建议中提到的,由于养老机构在组织形式、资产结构、营利模式等方面存在的欠缺,贷款难、融资难成为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一是养老机构组织形式很难满足公司治理、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授信准入的基础条件。二是养老机构自身因素制约金融支持。养老机构财务制度不健全,不利于银行授信审查。另外,养老机构资产抵押认定困难,难以获得信贷支持。三是缺乏有效支持的金融内部管理机制,缺乏研究养老服务业的授信人才、信贷产品,授信审批机制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也不能体现养老机构的差异性。金融担保机构担保意愿不强,担保融资渠道尚未打通。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推动政策落实见效。今年3月底,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提出要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民政部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第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在传统信贷业务方面,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还贷周期和贷款利率。在专项企业债方面,结合其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等特点,落实养老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在证券业务方面,积极支持养老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三,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发展养老服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其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作用,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下一步,民政部将配合银保监会支持引导保险机构继续扩大向养老服务领域和健康服务产业投资。

第四,推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目前,养老机构实行公益性和经营性分类管理,其中90%以上为公益性法人,公益性法人中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占40%以上。按照法律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举办者不享有类似于股权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配,解散终止后的财产不得分割。因此,对于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资本的进入和退出路径还不清晰。再如,虽然政策明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抵质押,但相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还未调整到位,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下一步,民政部将做好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动解决融资难题所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将各项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做好政策制度衔接。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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