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
导语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通告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74号)和《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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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通告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74号)和《延安市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通告
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74号)和《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劳社发[2009]72号)的要求,现将延安市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如下:
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基金收支情况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83107人,缴费人数161201人,享受待遇人数48303人,基金收入196882万元,基金支出122119万元。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20733人,缴费人数691268人,享受待遇人数229456人,基金收入8567万元(不包含财政补助和利息收入),基金支出36250万元,当年结余13983万元,累计结余75056万元。
3、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7234人,缴费人数4875人,享受待遇人数2359人,基金收入4110万元,基金支出4511万元,当年结余-401万元,累计结余7976 万元。
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09386人,缴费人数249251人,享受待遇人数303695人,基金收入108896万元,基金支出95779万元,当年结余13117万元,累计结余100592万元。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920034人,缴费人数1920034人,享受待遇人数903050人,基金收入107869万元,基金支出95425万元,当年结余12444万元,累计结余13004万元。
6、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67856人,缴费人数267856人,享受待遇人数2433人,基金收入12244万元,基金支出10636万元,当年结余1608万元,累计结余23427万元。
7、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98804人,缴费人数99544人,享受待遇人数3947人,基金收入9961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和转移收入),基金支出9273万元,当年结余1632万元,累计结余55061万元。
8、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88212人,缴费人数188212人,享受待遇人数4425人,基金收入5993万元,基金支出3988万元,当年结余2005万元,累计结余11580万元。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全部设立在国有商业银行。
二、部分社会保险政策变动情况
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8号)文件,2015年为全市46349名退休人员以出生年月为划分不同程度的调整了养老金,人均月增加97.75元。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9号)文件,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基础上增加15元;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0元基础上增加15元。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4]36号)文件,我市在以下三方面做出调整:第一,个人缴费方面。2015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别为100元、150元和20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中享受低保的人员,个人缴纳75元。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50元。残疾、“三无”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低保家庭中的学生,个人缴纳25元;第二,财政补助方面。2015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2014年每人每年35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400元;第三,待遇享受方面。从2014年12月1日起,对参保城乡居民(不包含学生、婴幼儿)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划60元,实行家庭成员通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同时停止执行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4.失业保险:2015年,我市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政策调整:第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延人社发[2014]147号)文件,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第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延安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延人社发[2015]54号)文件精神,2015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二类工资区1027.5元/月,包括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三类工资区945元/月,包括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第三,为失业人员缴纳大病医疗保险。2015年9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第四,实施稳岗补贴政策。2014年以来,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对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至2020年底结束。
5.工伤保险:2015年,我市主要在以下两方面进行了政策调整:第一,根据延人社发[2014]147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三类甲、三类乙行业单位费率各降0.2%,由原来的1.7%、2%分别降至1.5%、1.8%;降低二类行业丙行业单位费率,由原来的1.5%降低至1.3%。事业单位继续按照0.5%执行;第二,根据延人社发[2015]7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伤残津贴: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级321元,2级305元,3级289元,4级273元。‚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ƒ生活护理费: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415元,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932元,鉴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449元。
6.生育保险:根据延人社发[2014]147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市级用人单位中,各企业的费率,由1%降至0.8%,事业单位、困难企业费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