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2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打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

贵州12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打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

导语

贵州12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打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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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贵州12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打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12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打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

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儿童发展放在优先位置,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根本,以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完善服务保障为主要内容,优化制度设计,着力打造政策有效衔接、措施精准有力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监护、关爱等方面的保障。实施意见坚持完善政策制度、拓展工作内容、强化惩戒警示的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贵州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其中,重残:指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证;重病:指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相关病种,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医保、卫键等相关部门等文件规定重大地方性疾病,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卫键部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由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相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出具查验结论;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明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亡注销户籍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失踪: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

实施意见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以按照申请、受理、查验、确认和终止的申办程序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重点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照料、关爱服务等保障工作。一是基本生活保障。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二是医疗康复保障。有效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实现有效衔接,形成综合保障,分类施保,梯次减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费用负担。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疗康复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三是教育资助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根据家庭贫困情况,为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必要的救助帮扶。对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就读特殊教育、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控辍保学工作,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四是监护照料保障。要通过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妥善解决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照料问题。对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收留抚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抚养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依法积极支持。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人员,执行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监护照料,并协助安排落实。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和能力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大流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保护力度,教育、督促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五是关爱服务保障。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完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教保障机制、机构服务机制、跟踪走访机制、群团关爱机制、购买服务机制等。(根据贵州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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