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养老服务全行业监管信息联动、协同、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到2023年,完成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流程整合,力争到2025年,在全省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按照意见,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养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均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对象,具体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具备综合养老功能的街道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幸福院、五保家园、城乡老年人助餐点、登记并备案以及登记未备案但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

意见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构建养老服务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和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履行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制定养老服务机构部门联查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确认,可在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资格检查。人社、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

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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