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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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农村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近年来,我省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创新方法,努力让农村老人过上更有质量的晚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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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农村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近年来,我省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创新方法,努力让农村老人过上更有质量的晚年生


  农村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近年来,我省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创新方法,努力让农村老人过上更有质量的晚年生活。

  为完善农村养老政策,我省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建成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1137个,占农村社区总数的21.6%,建成农村敬老院223个。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开展了农村居家“互助式”养老、集中居住幸福院养老等模式。此外,建立了全省统一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和贫困家庭老年人失能护理补贴制度,具有黑龙江省户籍且年龄在80~90周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均享受相关待遇。

  据省民政厅介绍,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品质,我省将加快弥补服务短板,积极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工作,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层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实施全省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不断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基层组织作用,针对农村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农村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探索开展邻里互助等日间照料方式。

  同时鼓励各地充分借助农村优势资源,大力发展乡村养老、城乡互助养老等新兴养老模式,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与乡村旅游、绿色农产品开发等融合发展。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面向全社会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到2022年,全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全面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要求,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初步形成关爱服务体系。到2035年,大多数农村养老机构要具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设施条件,具备医养结合、社区日间照料和上门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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