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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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明确从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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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明确从2020年
2019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
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各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
同时,明确了主要任务:一是要完善待遇确定机制;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五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自治区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各盟市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可以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