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责任险需政策统一撬动
导语
2020年新年伊始,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在介绍《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时,银保监会领导高频率地重复提到“老年人专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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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0年新年伊始,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在介绍《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时,银保监会领导高频率地重复提到“老年人专属保
2020年新年伊始,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在介绍《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时,银保监会领导高频率地重复提到“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要有针对性地开发老年人专属产品。
众所周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是体现社会保障体系“普惠性”的一个重要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典型的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它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全过程发生风险时的合法权益,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强化养老机构风险管理。
5年来,在有关保险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已覆盖近一半。2018年,全国养老机构2.9万个,投保综合责任险的有1.3万个,大约占全部养老机构的45%。从覆盖比例来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取得了显著成就,普遍受到老年人的欢迎。但在实际执行中,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在可持续性上存在一定问题。
2014年,民政部和原保监会等三部委联合推出《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这个文件规定:养老机构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很显然,关于财政补贴的这个规定是很模糊的,各地在执行中因地制宜,存在很大差异性,他们根据其各自的财政能力对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提供标准不同的财政补贴。例如,在笔者对中部某人口大省和某沿海发达省份进行的实地调研中得知,两省分别有注册的养老机构761个和734个,其中投保综合责任险的分别为321和228个,分别占两省养老机构总数的42%和31%。各地财政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依次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财政出资统一购买综合责任险;二是财政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有的地区是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三是财政仅对养老机构中入住对象为政府救助供养对象的特殊群体(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优抚人员等)给予补贴;四是地方财政没有任何补贴,完全由养老机构出资购买。
两省实地调研的结果显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在各地的业务实操中存在着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即:作为供给方的保险机构和作为需求方的养老机构,如果有一定的财政补贴,双方就会有一定的积极性,但积极性也不是很高;而如果完全没有财政补贴,则他们双方都没有积极性。
从需求方来看,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养老机构就没有意愿投保;如果补贴不高,投保意愿也就不高;如果补贴是全额的、完全由财政买单,那就踏实了,不投白不投,补贴是不能“白给”养老机构的。这是因为:首先,养老机构支付能力有限,大部分养老机构处于盈亏边缘状态,或略有盈利,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还处于投资回收期,运营压力大,对保费价格敏感,参保积极性不高。其次,保费标准没有细分,综合责任险保费是按入住人员数量设计的,但缴费标准未按风险系数区分不同群体,例如“完全不能自理、部分自理、完全自理群体”,这就影响了养老机构的投保积极性。最后,养老机构风险意识不足,从全国范围来看,虽然每个养老机构平均有131张床,但其中农村民办养老院绝大多数是“小作坊”型,硬件和软件服务配套设施不够完善,护理人员匮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人员风险意识不足。
从供给方来看,不管是否有财政补贴,对保险机构承保意愿几乎没啥明显影响,他们的积极性都不是很高,这是因为:首先,尽管有一定的财政补贴,但保费收入仍未增加多少,微薄的保费收入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在全国范围内,2018年投保综合责任险实现原保费收入仅为1.29亿元,平均下来,每个养老机构每月不到550元。其次,赔付率逐年提高,盈利空间日益缩小。例如2018年以来,上述中部某人口大省保费收入391万元,赔付302万元,赔付率77%;上述沿海发达省份2018年赔付率是39%(78.8/203.9万元),2019年(截至6月底)骤然提高到110%(115.2/105.2万元),已出现亏损。再次,保费收入预期很有限。从全国养老机构数量来看,投保数量占比已近一半,市场规模还剩下一半左右,保费收入空间就那么多。固然,综合责任险是按每人一份来测算的,全国380万张床,如按70%入住率和每张床平均150元(目前的水平)来测算,全国保费市场规模也就是4亿元,就是说还有2.7亿元的保费收入空间,对保险机构来说没有太大吸引力。最后,责任大,举证难。在基层养老院调研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他们说这样一句话:“我们挣的是白菜钱,担的是吸白面的风险”。相比微薄的保费收入而言,保险机构除面临赔付风险以外,还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因为老年人属于高风险人群,发生意外之后责任认定较困难,举证难度大,容易产生事故纠纷,有可能陷入长期调解诉讼案之中,负有较大的责任。
上述供需双方的分析显示,对作为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而言,其可持续性将有赖于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力度。因此,统一财政补贴政策是维系这个老年人专属保险市场的关键。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指定模式,二是投标模式,三是由中介机构牵头的多家保险机构组成的共保模式,四是展业模式。由于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市场容量有限,共保模式应取消,以调动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当然,最重要的是要坚决落实关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保险费用”的政策规定。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份都实施了“双补贴”制度,即“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因此,运营补贴中必须要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专门用于支付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补贴。这个政策执行不利,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就难以实现普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