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全省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力量
导语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全省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力量依法有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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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全省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力量依法有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全省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力量依法有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慈善总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广泛动员全省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倡导。广泛动员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援。
(二)规范引导。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开展活动,引导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力量重点为老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群众开展服务。
(三)有序参与。有关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坚决服从当地党委政府整体部署,在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防疫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责任担当。当前,全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进入关键时期,抗击疫情是上下共同的责任。全省各级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坚决遏制疫情、夺取防控斗争胜利贡献力量,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发挥各自优势。全省各级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根据自身特点,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慈善组织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大爱精神,捐赠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医护产品、设备和款物;各类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配合村(居)社区做好疫情排查、宣传教育和疫情动态报告等工作,主动为有需求的医务工作者、患者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危机干预、资源链接等专业服务。
(三)做好防护措施。全省慈善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要学习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知识和救治措施,提升自我防护能力,做好个人、家庭防护。各级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强化办公场所清洁、疫情监测和人员排查,及时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指导和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坚决做到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绝不上岗、防护培训不合格的绝不上岗。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原则上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跨省跨地域开展活动。
(四)注重线上支援。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积极开展互联网募捐,不宜开展人员聚集的公开募捐活动。各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暂停开展人员聚集、影响疫情防控的服务、项目和培训等活动,通过整合辖区内外乃至国内心理、医务、社工等专业队伍,建立线上服务群。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做好疫情科普、患者心理疏导以及家属安抚等工作,并为专业医护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和减压支持性服务。加大对周边人员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农村社区,要提高人们的防控意识,加强心理支持,宣传正确的舆论导向。
(五)关爱弱势群体。老人、儿童、残疾人、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在疫情防控中需要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应将弱势群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对原来已经开展的为老服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难群众帮扶等对象,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提供关爱和支持,特别是对生活困难的确诊患者,要通过协助落实国家有关政策,链接社会资源,在物质上、心理上提供援助。
(六)依法开展募捐。各地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控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结合疫情防控的需要,按照《慈善法》规定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七)加强监督管理。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并接受捐赠人、社会及审计监督,确保社会爱心款物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工作。慈善组织为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各地民政部门要扛牢政治责任,依法履职尽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捐赠款物统计汇总工作,指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及时使用捐赠款物,及时回应社会有关捐赠工作的关切。
(八)有效引导捐赠。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汇款捐赠的请注明“用于疫情防控捐赠”字样。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根据疫情防控的需求,当前重点募集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暂不募集和转送其他无关物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通过向符合其捐赠意愿的以下渠道进行捐赠。
1.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公益性非营利的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2.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疫情防控,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3.向湖北省捐赠的款物,可直接捐赠给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
4.全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并依法将募捐方案报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在“慈善中国”网站公开募捐方案,捐赠者可登录“慈善中国”网站查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引导各级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在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注重收集和宣传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力量在防疫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重点宣传慈善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在参与防疫过程中发生的好人好事,用身边事教育引导身边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力量参与防疫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落实。各地要积极发挥民政部门主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的职责优势,倡导和指导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做好遏制疫情、服务群众的工作,加强慈善捐赠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民政部门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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