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老龄化社会悄然而至,法治应对亟待责任共担
导语
老龄社会是联合国文件规定的概念。联合国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依此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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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社会是联合国文件规定的概念。联合国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依此标准,中
老龄社会是联合国文件规定的概念。联合国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依此标准,中国自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2012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27亿人,且每年以800万人的速度增加。有关专家预计到2050年前后,老年人口数将达到峰值4.87亿,占总人口的34.9%。
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建立什么样的老龄社会法治体系问题?是中国在战胜新冠肺炎疫情之后提上议事日程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宋才发教授近日就相关话题回答了北京市法学会老龄法研究会陈洪忠会长的咨询,并就此接受了本网专访。
关于老龄社会法治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据问题,宋才发指出,一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国家当下和未来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描绘了蓝图;二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要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化举措、狠抓落实,集中力量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两大重点任务。《意见》第11条提出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多形式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改善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2020年中央1号文件的颁布实施,为实施老龄社会法治保障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举措。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2月修改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由此形成了老龄社会法治应对的新起点;四是全国地方立法机关和有关部委出台的配套立法、地方立法,将以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础,统筹考虑老龄社会法治问题;五是国务院2017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是“十三五”期间国家落实和实施老龄社会法治保障的具体规划。
对老龄社会法治问题的具体理解问题,宋才发指出,老龄社会法治旨在针对人口老龄化所导致的社会关系的变化,通过老龄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老龄事务治理结构的变革,即实现老龄事务治理途径、治理方式、治理手段的法治化。在老龄社会法治的价值要素中,老年人的权利和公平是最基本的内核。在老龄社会法治体系构建上,应当遵循老龄政策法律化原则、适应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借鉴域外经验原则。在老龄社会法治的内容上,应当规范和引导以养老保险、老年医疗保险为主的老龄社会保障事业,以老年服务产业与老年产品生产业为主的老龄商业,以及以精神赡养为基本目标的家庭赡养,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老龄社会法治体系构建的基本内容。在老龄社会法治立法模式上,应当创立以老龄基本法为基础、老龄专门法为核心、其他“涉老规范”为补充的“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模式”。在老龄社会法治措施的实施上,政府应当承担有限的主导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出资、监管、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政策引导。应当遵循普遍覆盖、国家责任与社会自治相结合、中央和地方相互发展三原则,并且要充分考虑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多方面现实因素。在老龄社会法治价值目标上,老龄社会法治体系属于社会法体系,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最高价值,构建中国老龄社会法治体系具有理论和现实双重意义。在老年人权利的诉讼救济上,应当注重老年法庭设立的人性化、人文关怀和“涉老案件”审理机制创新。
谈到面对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法治对策,宋才发指出,一是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二是遵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协调和可持续以及义务——责任共担等原则,健全和完善老年家庭保护、社会保险、社会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以及社会参与等基本制度;三是探索国家支持家庭养老、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精神赡养、老年人监护等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