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姜明:建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明确养老设施配置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姜明:建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明确养老设施配置标准

导语

  全国两会即将在北京拉开大幕。5月18日,凤凰网房产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姜明提交了两份议案、三个建议。
  主要涉及关于促“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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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姜明:建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明确养老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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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全国两会即将在北京拉开大幕。5月18日,凤凰网房产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姜明提交了两份议案、三个建议。
  主要涉及关于促“双创”、


  全国两会即将在北京拉开大幕。5月18日,凤凰网房产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姜明提交了两份议案、三个建议。

  主要涉及关于促“双创”、保就业、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修改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的议案,及关于在全国设立企业家节,支持在河南恢复重建张仲景国医大学,拉动内需、推动社区养老康复的建议。

  中国老龄化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在我国超过1.8亿老人患有一种及以上慢性病,其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约4000万,而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中女性约占75%以上。

  为此,姜明建议:以住建部为主导,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中明确社区养老设施上的配置标准,如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增加改造用房150-500平方米,用作建立“养老陪护中心”、“社区养老医疗护理站”等康复护理机构。在新建小区设计中,社区养老设施用房为公建统一配套。为社区养老护理空间场地利用的合法性,为社会资源参与、乃至社会化运营提供政策支持。

  此外,他还指出政府已经批准养老产业实施卫生准入、医保定点等扶持政策,还应该由国家卫健委明确“社区养老陪护中心”、“社区养老医疗护理站”的卫生准入、医保定点等原则和方案。

  其三,明确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运营获利的政策支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养老设施资金筹措和利用中,细化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推动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养老事业。

  其四,失能母亲康复试点先行。以全国妇联为主导,选择现有条件的省市进行社区养老,陪护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的试点。可以在北京、上海、河南先行试点。如在100个小区设立“社区养老陪护中心”,每个中心解决30个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的集中陪护和康复问题。

  此外,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提升竞争力。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姜明建议国家在全国把11月1日设立为全国企业家节。

  从另一个维度上来看,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传统医学,用开放包容的心态促进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更好融合,姜明建议恢复重建张仲景国医大学。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中国经济深受影响。中央提出了落实“六保”任务,而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的着力点就在于保市场主体。

  姜明指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所体现出来的过度管制,不当干预贯穿了劳动关系调整的全过程,使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在内、外两个方面都呈现出灵活不足的特征,也显著提升了劳动关系运行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劳动合同法》下,通过对终止、解除的限制,使劳动关系易进难出。《劳动合同法》通过强制性规范,限制双向选择,甚至直接替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自治。

  为鼓励创新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姜明建议将成立不足两年的初创企业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外。但也给初创企业和员工留出空间,可以双向选择适用什么样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合同。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增加前提条件——创办两年以上。具体修改如下:

  第二条

  创办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此外,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使经济社会保持活力,建议修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

  建议修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允许职工与企业自行商定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双方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替代。具体如下:

  (1)第十条增加“创办两年“作为是否应当强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第十条

  创办两年以上企业的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创办不足两年的企业可由企业与职工商议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第二十三条增加“创办两年“作为是否应当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创办两年以上企业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创办不足两年的企业可由企业与职工商议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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