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困境引关注,委员建议农村养老以“土地换保障”
导语
近期,陕西“活埋老母”引发了社会对农村养老的关注。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带来了一份农村养老以“土地换保障”的提案,发挥农村土地财产
首页 > 养老新闻 > 行业新闻 > 农村养老困境引关注,委员建议农村养老以“土地换保障”
导语
近期,陕西“活埋老母”引发了社会对农村养老的关注。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带来了一份农村养老以“土地换保障”的提案,发挥农村土地财产
近期,陕西“活埋老母”引发了社会对农村养老的关注。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带来了一份农村养老以“土地换保障”的提案,发挥农村土地财产性权利的作用,探索农村养老以“土地换保障”具体实施方案,破局农村养老制度改革。
土地只发挥生产资料作用,农村老人停止工作就会丧失收入来源
刘红宇解释,农村老人由于储蓄有限,养老金制度建立较晚,保障水平较低,使得利用劳作获取收入,成了很多农村老人的现实选择和主要收入来源。在这一过程中,农村的各类土地可谓起到了“隐形社保”的作用。
但是这样的“隐形社保”仍然面临一个问题,就是老人随着年龄增加或者疾病进展,劳动能力会逐渐衰退,最终丧失收入主要来源。有子女的老人只能依赖子女赡养,但经济地位低下,导致有些子女视老人为累赘,老人轻则遭白眼,重则受虐待甚至被遗弃;没有子女的老人更是只能依靠低保、“五保”勉强度日,老无所依。
刘红宇此前长期关注养老问题,她认为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财产权利。
“但一直以来囿于法律规定,土地在发挥生产资料作用的同时,却无法充分发挥财产权利的作用,这是导致农村老人一旦停止工作就会丧失主要收入来源、缺乏养老保障、经济地位弱势的重要原因。”
可参考城镇“以房养老”模式在农村推行“以地养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推动相关制度改革。包括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刘红宇认为,上述改革为发挥农村土地财产权利作用破除了法律和体制机制障碍,改革的红利将改善农村老人的经济弱势地位,让农村老人活得更有尊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等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而这些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土地换保障”。
她表示,比如可以参考城镇地区“以房养老”的模式在农村推行“以地养老”,由农村居民与政府签署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协议,在考虑未来土地增值因素后确定补偿资金,由政府分期支付,农村居民在世期间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仍然归其使用,去世后由政府收回,农民既享受了土地增值收益,而政府也可以通过回收的建设用地和指标在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取资金,形成闭环。
还可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相关增值收益分配,将集体组织通过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所获得的资金提取一部分为集体成员设立养老基金,开立专门账户、由社保基金代管,定期向集体成员发放,为集体成员提供养老保障。
应充分保障农村老人能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换保障’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多种模式,具备相当的政策弹性和操作空间。”刘红宇认为。
她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相关研究,把握新一轮的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契机,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财产性权利的作用,探索农村养老以“土地换保障”具体实施方案,破局农村养老制度改革。
并且,在农村养老“土地换保障”具体实施方案中,应当充分保障农村老人能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享受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红利。
她还建议,在农村养老“土地换保障”项目中,应当研究设定适当的退出机制,充分尊重农村老人在养老方式上自由选择“土地换保障”或“子女来赡养”,做到“公平有偿,来去自由”。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土地换保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形成健康运行的长效机制,保护参与项目的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