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城乡居民新增“补充养老保险”
导语
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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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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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全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在现有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实施,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通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坚持普惠和倾斜相结合,重点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收入老年居民在待遇领取上予以倾斜。低收入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动态调整。
我省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提供资助。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商业化投资运菅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我省将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待遇领取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此外,我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其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于符合补充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人,其子女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子女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应当督促其为父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为解决贫困老年人养老问题提供法治保障。